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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面积“掺水”将被罚

1999-07-15 来源:生活时报 莫 春 我有话说

本报讯在近来不断攀升的商品房投诉中,商品房销售面积“掺水”的投诉占相当的比例,但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计量投诉无法根本解决。日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的技术法规基础上,又发布施行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17条。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销售者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违反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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